上海市第二次经济普查试点方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08]20号)精神,为顺利开展本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试点的目的
普查试点目的是检验本市第二次经济普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取得普查组织实施、普查区划分、单位清查摸底、普查登记等方面的经验。
二、普查试点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试点对象是在试点街道(镇)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单位清查阶段,普查对象还需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三、普查试点的时间
普查试点的标准时点为
四、普查试点的主要内容
1、普查小区划分和地名信息采集的可操作性;
2、单位清查的总体原则和组织原则的可操作性和必要性;
3、清查结束后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和底册资料比对工作的可操作性;抽查、验收、比对的最优方法;
4、个体户普查方法的科学性;
5、普查通用表填报的难易程度;
6、被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等。
五、普查试点表式
普查试点用表式,分为单位清查表和普查登记表:
(一)单位清查表
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2、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3、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二)普查登记表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3、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
4、企业普查表
5、非企业单位普查表
六、普查试点用标准
普查试点采用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包括:
《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2007年)》;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代码》;
《房地产开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划分办法》;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等。
七、普查的登记原则
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
八、普查方法
本次普查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法,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对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查清户数、从业人数和行业分布,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依据。
试点街道(镇)普查机构按划定的普查小区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核实,摸清基本情况;对清查登记单位中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普查登记,其中,对于多产业法人单位,还要求其统一做好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登记表。
九、普查试点的步骤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与培训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与培训,详见《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与培训工作细则》。
(二)划分普查小区
试点街道(镇)应在单位清查开始前,首先完成辖区内普查小区的划分、编码工作,详见《普查区域划分工作细则》。
(三)整理单位清查底册
市经普办以本市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其他行政部门登记或审批的单位资料,经整理按“在地原则”向试点街道(镇)下发单位底册资料库。街道(镇)普查机构将单位底册资料库分解至各普查小区,作为开展单位清查工作的依据。
(四)单位清查
试点街道(镇)普查机构组织实施单位清查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以底册资料为线索,采用“地毯式”入户方式,由普查员对其负责的普查小区内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逐一进行清查,并填报相应的单位清查表,对个体经营户由普查员填写清查一览表。
2、对清查资料进行审核、处理和汇总整理,形成分行业的单位名录。
3、以清查得到的单位资料与底册资料进行核对、剔重,列出名单,查遗补漏。对于底册资料中存在,但在实际清查中没有找到的单位,经核实后须注明原因。
(五)普查登记
试点街道(镇)普查机构按分行业的单位名录,组织开展普查登记表的试填工作。
1、对于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依据其基本单位类别、机构类型和行业类别,填报相应普查登记表。
2、对于个体经营户,不再组织普查登记。
(六)试点资料的审核、编码及报表的保存
试点街道(镇)普查机构应责成专人,对收取的各类单位清查表、底册核对表和普查登记表进行人工审核及编码。
所用纸质报表应以普查小区为单位装订成册,由试点区普查办统一保存。
(七)数据质量检查
普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市经普办和试点街道(镇)所在区经普办联合组成检查组,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单位的漏报情况、各类单位清查表和普查登记表的漏(错)填情况、底册资料核对表的标注情况等。
(八)试点总结
试点区普查办应根据市普查下发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所提试点内容及需研究的技术问题,以及在试点中遇到的其他问题,提出解决方法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普查办。
十、普查试点的组织实施
本次试点按照市和区经普办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经普办负责试点的实施方案、工作细则、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数据处理程序、普查人员工作证及用品等,并负责对试点区有关人员的培训。
试点区要建立普查试点工作机构,负责试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试点方案负责业务培训、调查员选配、单位清查、普查表的填报、数据的审核、录入、上报和工作总结。
十一、普查试点工作进度安排
普查试点工作从2008年7月中旬开始,至8月底结束。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本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试点方案、普查工作人员选聘、物资准备、普查小区划分、整理清查底册等;
第二阶段:登记阶段(
本阶段主要任务是各级工作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等。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8月28-
本阶段主要任务是对试点的内容及需要研究的问题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