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上海戏剧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7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9号),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无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建形成的以及通过捐赠、划转 (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的分类、单价的确定和入账,资产增加、使用和处置及清查盘点、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指导各使用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类指导、管用结合及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有权对各部门固定资产进行跨部门的调拨、借用和协作服务使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由“上海戏剧学院国有资产和采购工作管理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全院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院仪器设备、家具用具、文物藏品和陈列品、图书、校属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日常管理),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报告上报分管院领导,纳入学院年终考核依据。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协助分管院长做好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二、拟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信息的维护,登记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簿,按月与学院财务账簿核对资产。
四、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内调、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不定期对学院的固定资产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国资处上报学院。
六、监督、指导和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对于严重违反国家、学院和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责任人,由国资处上报学院。学院纳入年终考核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资产使用部门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主管应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保养、检验建立管理制度,确保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职责:
一、根据本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及日常维护工作。
二、根据本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细则,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任务。
三、实行固定资产的使用登记制度,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不必要的人为损坏。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和对外出租出借等须向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五、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工作,每年须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一次自查,自查报告部门留档备查。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资产性质一经确认,不再变更。
一、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须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二、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资产须纳入学院低值易耗品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藏品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计价程序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制作)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制作)中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计价。需经审价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审价报告确定的金额,并经市(区)发改委或市教委批准后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到期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捐赠方无法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价值评估报告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文物藏品和陈列品不论其价值高低,都要登记入帐。对现有文物藏品,凡能够价值评估的要评估入帐;对于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帐。对接收捐献的文物,可价值评估入帐。
七、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置换实物的原值或价值评估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价值计价。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有价值证明的,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计价:无价值证明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价值评估报告提供的价值计价。
第四章 固定资产取得和验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取得形式
一、购置:是指通过市场采购所取得的。
二、划拨: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以实物划拨所取得的。
三、划转(调拨):是指其他单位无偿划转(调拨)所取得的。
四、捐赠: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
五、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等价资产交换,所取得的。
六、建造(制作):是指立项建造房屋及构筑物,自制仪器设备或装置等所取得的。
七、盘盈:是指在日常清查盘点或清产核资过程中确认为有物无账的。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程序
重大设备或设施等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国资处会同使用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供货商标书及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由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入账、编号、建卡和结算等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应按合同条款及时向供货商提出整改。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入账程序
提供完备的固定资产取得和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方可予以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卡片及标签
凡入账的固定资产都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必须一物一卡(图书、档案实行多物一卡)。 固定资产卡片由使用保管人签收(如使用人为学院非在编员工,则由该部门负责人委派专人签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保管人各执一份。固定资产标签应黏贴在固定资产的明显部位,作为鉴别标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及维护保养
固定资产应按原始套件进行使用,不得自行拆装整合。使用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维护保养、故障检修规程,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移交程序
固定资产保管人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离开本部门工作岗位时,部门主管应另指定保管人员,并及时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见附件:1)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内调程序
一、固定资产内调是指使用部门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权的转移。发生固定资产内调时,转出部门应填写《上海戏剧学院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 经转出部门和转入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内调手续。(见附件:1)
二、各使用部门须服从学院固定资产的调拨及配置,从而更好地完成我院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报废:是指对超过使用年限、老化、技术落后、严重损坏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作注销处理。(注: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固定资产报废年限的规定,电脑使用期限须满七年,其它固定资产设备使用期限须满十年)
二、固定资产报废应填写《上海戏剧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见附件:2),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作待报废处理,单台、件或批量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废须由分管院长审核加签,同时将待报废资产交至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保持原状,不得自行拆装换件。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损程序
一、固定资产报损应填写《上海戏剧学院固定资产报损申请单》(见附件:3),发生固定资产损失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并提交固定资产损失情况说明,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按级上报,待学院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后,并按照事故原因提供相关材料(警方备案、现场照片、学院保卫部门记录、固定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学院处理意见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损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办程序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程序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待注销固定资产进行汇总,并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评估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处置审批。
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报废、报损资产统一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办理注销手续残值款上交学院财务,有财务统一上交国库。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
出租出借是指利用部分存量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获取租(借)金等资产收益的行为。
一、出租出借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应保证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将学院存量闲置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2、资产出租出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市场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出借价格,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未执行市场公开招租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租金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的公允价格,不得以实物、劳务等非货币性租金抵付租金。保证出租出借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合法权益。
3、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应确保产权清晰,权属无争议。
4、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 出租出借申请应符合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原则。
第二十四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申请出租、出借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市级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2、《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3、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市级事业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5、市级事业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6、市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承租(借)方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8、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租(借)合同或协议自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一、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1、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3、产权有争议的。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出租出借的资产。
二、学院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在一个月以上的,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出租、出借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由市教委审批。
第六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管理严格,使用效益高,维护保养好,安全责任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渎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赔偿责任,违反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给予责任追究和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导致固定资产损坏的;
2、未经同意擅自动、用、拆、改固定资产使其损坏的;
3、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被盗、丢失的;
4、其它违规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起试运行,原上戏院办发[2011]19号《上海戏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戏剧学院
2017年5月10日
附件:1
上海戏剧学院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
编号:DB-2017-001
资产编号 | 设备名称 | ||
规格型号 | 申请日期 | ||
调拨原因 | |||
拨出部门 | 拨入部门 | ||
原保管人 | 现保管人 | ||
拨出部门意见: 部门主管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拨入部门意见: 部门主管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部门主管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内部调拨单一式二份
附件:2
上海戏剧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报废编号:BF-2017-001
设备名称 | 数量 | 设备分类号 | |||
规格型号 | 单价 | 购置日期 | |||
报废日期 | 仪器编号 | ||||
申请报废原因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报废部门主管意见 | 部门主管签字: 年 月 日 | ||||
固定资产主管意见 | 主管部门签字: 年 月 日 | ||||
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 院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填表说明:
本报废申请单由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至国资处作待报废处理;
需将报废物件送达至国资处;
由国资处统一汇总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评估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局进行固定资产销账;
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附件:3
上海戏剧学院固定资产报损申请表
报损编号:BS-2017-001
设备名称 | 数量 | 设备分类号 | |||
规格型号 | 单价 | 购置日期 | |||
报损日期 | 仪器编号 | ||||
报损情况说明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使用部门主管意见 | 部门主管签字: 年 月 日 | ||||
保卫部门意见 | 保卫部门签字: 年 月 日 | ||||
学院领导审批 | 院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填表说明:
1、按照报损原因提供相关材料(警方备案、现场照片、学院保卫部门记录、固定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学院处理意见等)。